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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15:31 股吧网页版
联环药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若发生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财务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信息披露的信息源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提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
披露文件,保证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编制由财务部负责;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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