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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