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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8:19:05 股吧网页版
国药股份: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是公司董事行使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出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书面、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会议召开日之前 3 天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天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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