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公司向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所派驻的董事应对其所派驻单位、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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