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2025年7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四)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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