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及其常设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
第六条 报告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总裁工作会议结束后,相关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披露标准之一的,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二)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均应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环境处罚、政府补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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