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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04:17 股吧网页版
黑牡丹:黑牡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 1 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节 存续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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