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决策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即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主要包括委托理财(银行、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产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以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金融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短期投资应坚持谨慎原则,合理控制规模,在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中,对短期投资进行存量总额和年度增量控制。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
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类投资行为按《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八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行使相应的决策权限。除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对外长期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本部及组织子公司编制年度对外长期投资计划、对外长期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工作,组织开展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初步审核论证,协同各投资主体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以及牵头做好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定期开展重点对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委托理财的投资计划、评估、筛选,进行财务核算,跟踪及分析项目进展等工作。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筹措资金,协同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严格执行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等的法律审核、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内控检查与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对外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协助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纪检监察,保障项目廉洁运行。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对外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适用法律法规,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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