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利用外汇衍生品交易,确保外币资产或外币负债的价值不受或少受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上述产品组合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购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外汇期权业务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获得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汇率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公司现有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或未来外汇收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权机构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境外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的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签署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应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或未来外汇收支的预测并持续跟进,当预测与实际可能存在偏差时应及时向财务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二)财务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子公司管理层及其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四)合规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预测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或未来外汇收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并及时提交公司财务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门。
(二)财务中心或子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风险敞口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子公司财务部门提交子公司管理层及其分管领导及财务中心审核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经董事长审批;财务中心制定的外汇套期保值提交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经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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