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等规定,对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等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相关部门人员协助或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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