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等。尚未披露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对
外报送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基于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逐级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并按《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其签署《回执》。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定期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在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一次性出具《回执》,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履行报送程序后,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等原件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部门备查。
第八条 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融资等重大事项)确需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如公司内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十条 因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对外提交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披露重大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披露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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