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下列期间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或者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交易本公司股票。若其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人员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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