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达到上述提及的股东会标准,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公司总部财务部门适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制定集团年度理财计划,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对该子公司的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报公司履行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若投资主体为公司,直接由总部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在履行公司相关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程序后执行。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其中具体事宜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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