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负有督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应当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报告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涉及重大信息的须参照《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审核程序后,方可发布。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
(一)因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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