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机构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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