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2013 年 4 月实施,2022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三)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四)中介机构:指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和资信评级机构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二)公平性: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六)自愿性: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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