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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20:11:45 股吧网页版
晋西车轴:晋西车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对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发布的规则、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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