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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36:47 股吧网页版
扬农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04 年 3 月 25 日董事会制订,经 2007 年 6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 2012 年 4
月 6 日董事会第二次修订,经 2023 年 8 月 25 日董事会第三次修订,经 2025 年 8 月 20 日董
事会第四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定期报告 ...... 2
第三章 临时报告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7
第六章 保密措施 ...... 8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9
第八章 信息沟通 ...... 9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10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10
第十一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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