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具体操作如下:
股东会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设不同的议案组,分别进行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各议案组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议案组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该议案组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在该议案组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在该议案组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议案组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该议案组董事人数,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各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某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该议案组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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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董事。
第六条 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如需补选董事,仍需按本实施细则执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当选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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