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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6:13:26 股吧网页版
福能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法人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分别为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煤业”)、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煤业”)和福建省福能兴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兴业投资公司”),均为能源集团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

根据公司提供的能源集团《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能源集团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谢基颂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1 日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 396 号福建能源石化大厦第 8 层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0035922677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医疗服务;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煤炭及制品销
售;矿物洗选加工;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水泥制品
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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