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 4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 5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6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7
第八章 附则 ......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除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1外,还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或子公1 若为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为股东决定通过,下同。
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人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且被担保人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符合条件之一的法人提供担保:
(一)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公司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三)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至少 30 日向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公司子公司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须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并由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上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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