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 9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 10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职责划分 ...... 12
第六章 保密义务 ...... 14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5
第八章 附则 ...... 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的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 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长(执行董事 )、 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 重大信息
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如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涉及的信息,包括: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 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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