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7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中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涉密信息披露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信息披露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六)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公司应当对相关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披露;
(三)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五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
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公司信息披
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密数据的,必须事先经过被引用方同
意。
第二章 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涉密信息脱密后的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规章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编制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豁免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及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涉密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内容等,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协助董事会秘书承担相关的具体组织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涉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承担涉密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涉密信息的内部审核及披露工作程序:
(一)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同时业务部门应填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业务部门将保密审核后的拟披露信息及审批表提交给证券事务
部;
(三)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涉密信息在脱密前及脱密过程中,仍需照有关规定实施保
密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
当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第三章 涉密信息脱密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信息或者可以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敏感信
息,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涉密的公司运营信息,其脱密方式具体如下:
(一)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打包披露汇总金额,不得披露收入所对应的具体产品和服务,以及各自收入等内容;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等情况时,应以包含在相关业务板块中的方式进行披露,不得将军品信息单独列举。
(二)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者调整时,不可表述产品及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予以表述。
(三)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
户的情况汇总表述(如“公司向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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