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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8:07:47 股吧网页版
中国动力:中国动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二节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9
第三节 关联共同投资......11
第四节 委托理财...... 12
第五节 日常关联交易...... 13
第六节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14
第四章 附则...... 1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
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第八条或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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