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 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 3
第四章 附则 ...... 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包括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