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证券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传递、报道,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说明。因生产经营、宣传报道等需要对外传递、披露相关信息、文件的,应当提前经董事会书面同意。
第四条 公司向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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