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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8:07:47 股吧网页版
中国动力:中国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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