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上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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