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 董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详见附件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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