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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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
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0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前永康胡同 27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对象为:
1.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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