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修订)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2 5
第六章 董事会 ......2 7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 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 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 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 3
第十二章 附 则......5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2001]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2391597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4]5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04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HONGCHENG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8 号
邮政编码:33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4,155,17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
规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发展自来水生产为主导,以资本经营为手段,使企业发展为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先进的现代化企业,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餐厨垃圾处理;燃气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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