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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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贵研铂业、公司 指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研铂
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曾用名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授予条件后授
予并登记的贵研铂业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律师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
本法律意见 指 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使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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