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次
1 目的 ......- 3 -
2 适用范围 ......- 3 -
3 总则 ......- 3 -
4 信息披露的原则 ......- 3 -
5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
6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 8 -
7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2 -
8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13 -
9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 14 -
10 信息的保密 ...... - 14 -
11 附则 ...... - 15 -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范围
2.1.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1.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1.4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2.1.5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1.6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3 总则
3.1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信息披露的原则
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3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4.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4.5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法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4.9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4.9.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4.9.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4.9.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