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时保持一致,在此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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