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对公司或投资者作出承诺的主体,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等相关工作应按照该制度执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制定《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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