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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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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章程》(2025 修订)(以下称“《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和决议。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程 序

1、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修改议案》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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