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提出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财务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招标组织(如有)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或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以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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