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公司批准。
第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其控股、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合资股东提供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但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经董事会审批同意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订立
第一节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法务与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职能:
(一) 草拟对外担保董事会议案;
(二) 收集汇总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算;
(三) 审核对外担保数据底稿;
(四) 审核对外担保保函;
(五) 审核对外担保季度、年度公告。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统计部门,负责以下职能:
(一) 草拟对外担保数据底稿;
(二) 复核对外担保董事会议案;
(三) 办理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 战略与企业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负责以下职能:
(一) 复核对外担保董事会议案,草拟对外担保股东会议案;
(二) 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
(三) 草拟并发布对外担保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对外担保的相关部门为对外担保承办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为对外担保承办部门。对外担保承办部门为申请担保人。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承办部门,负责以下职能:
(一) 如实反应业务需求,核实担保行为相关各方的资信情况;
(二) 及时申请对外担保保函;
(三) 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四) 及时向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告知已到期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承办部门申请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请示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提供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如为子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说明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四)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的出具和管理应符合中远海运集团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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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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