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决策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四至五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战略与企业
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和航运经营相关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要
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为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四)为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决策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由一名委
员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决策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议案、决议和纪要
(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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