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勤勉、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以应有的职业规范、谨慎的态度履职执行审计监督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执行有效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应真实、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反映情况失实或偏向,应当负审计责任。
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觉悟和水平,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审计监督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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