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资本市场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网络设施等平台,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若发生
变更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前述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供投资者查阅或下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及股东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为其提供便利。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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