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报告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临时股东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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