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19:04:10 股吧网页版
华鲁恒升:华鲁恒升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明确权责,规范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室)设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设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各部(室)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经理由总经理直接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投资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事项

除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

未达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三)财产清查处理

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0.5%的,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四))其他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