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权责范围内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形成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