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2000]第 29 号”文批准,并取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13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3286858L。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2]27 号”文核准,于 2002 年 6 月 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
于 2002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UALU-HENGSHENG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 24 号。
邮政编码:2530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321.99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开拓融资渠道,发展生产能力,以质量为中心, 以效益为目的,使先进科学管理与灵活的经营方针相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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