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确保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视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勤勉尽责,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者传阅资料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核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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