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8月28日经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登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子(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向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派驻的董事应对其所派驻单位、子(分)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
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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