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4)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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