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准则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应当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应妥善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准则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其他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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