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5]230Z120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5]230Z120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本所”)作为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
核问询函所列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且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
内容、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报告期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22 年末、2023 年末及 2024 年末,本问询函回
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提及的
2024 年度相关数据执行了相关核查,并出具了《回复函》(天健函〔2025〕
285 号),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涉及 2024 年度的数据、事项引用了上述回复,
针对上述回复,我们未执行相关核查程序,不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 2.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智能电动平台开发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测算依据,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2)结合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累、资金缺口、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测算依据,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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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